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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发布时间:2010-01-20 16:38:27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一、办理地点
  (一)补领号牌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和警用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的任选远郊区县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二)补领行驶证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者远郊区县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五)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牌证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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