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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0-04-05 09:46:33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四)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的环保标准;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四、办理地点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的,到盛华检测场(点击查询)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提取机动车档案。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五、办理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七、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八、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0、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三)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号牌;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登记证书;
  8、机动车档案;
  9、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7、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行驶证。
  (八)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十、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需要查验车辆的,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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