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废车所需资料
公家车:
单位证明(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私人车:
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主户口簿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报废车要先办理完所有违章处理手续)
报废汽车办理流程:
1、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受理手续,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前往北京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北京报废汽车厂,北京汽车报废解体中心,报废专线,010-58546111